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小字第2455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小字第2455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8年10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10月15日下午5時在臺
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許勻睿
  書 記 官 王楨珍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陸仟陸佰陸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
陸仟零柒拾叁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書、貸還款交易明細表為
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
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王楨珍
法官許勻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王楨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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