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89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89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8991號債權人 簡進陸 債權人 林玉琴 債權人 陳淑化 債權人 林錦燕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江士祿劉春美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4款規定:「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亦即於「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係就「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本件債權人乃各本於自己之請求權請求債務人為給付對不同之債務人為分別請求,故自應分別繳納督促程序之裁判費。)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10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4年10月2日
書記官童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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