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審金訴字第18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895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念慈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附件即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之末,應更正如附表所示之內容。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8日所為之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895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中,關於附件即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之末,有漏載如附表所示內容之顯然錯誤,然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之本旨,應予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李俊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宥伶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附表編號對象詐騙時間、手法匯款時間、金額1 黃王穗 111年11月30日起、假投資111年12月1日9時39分許、3萬元2 盧香安 111年11月5日起、假投資111年12月1日10時20分許、10萬元3 陳孜妤 111年11月2日起、假投資111年12月4日20時38分許、10萬元4 卓美旬 000年00月間某日起、假投資111年12月3日12時27分許、5萬元;111年12月3日12時37分許、3萬元;111年12月4日17時許、5萬元;111年12月4日17時1分許、5萬元;111年12月4日17時38分許、3萬元;111年12月4日17時40分許、3萬元;111年12月4日17時44分許、3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