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促字第43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4343號債權人元隆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明榮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徐上富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徐上富之最新戶籍謄本,亦未提出符合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之釋明文件(如帳務查詢明細表等);經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5月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5月31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5月31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