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7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71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96年度聲沒字第3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含袋重零點叁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施用毒品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6年度毒偵字第3030、3031、303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扣得被告所持有之海洛因1包(含袋重0.3公克)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經查:上開扣得之海洛因1包(含袋重0.3公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核屬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予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9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羅智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春玉中華民國96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