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29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29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2903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乙○○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台端所提出之信用卡申請書所示,其申請人與聲請狀上之債務人姓名不符,請具狀釋明債務人究為「乙○○」抑或為「 黃振展 」?請查明並更正之,並請提出其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98年8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8月21日
書記官林婷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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