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家救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家救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救字第42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即本院98年度婚字第303號案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業據提出低收入戶證明書1份以為釋明,且其所提起之訴訟尚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周玉羣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6月29日
書記官張儷瓊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