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41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416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捷明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5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捷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捷明①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65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緩刑4年,褫奪公權2年,嗣因緩刑期間內更犯②之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撤緩字第112號裁定撤銷前揭緩刑確定;②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2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③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審原訴字第4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前揭罪刑接續執行,於民國102年7月9日入監,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執行中,復於104年10月2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為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104年10月2日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為106年6月23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1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6年6月7日,聲請於其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8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林姿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宛榆中華民國104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