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簡字第3096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3096號
原   告  武菁娥
一、原告因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澔翰 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00,000元
     ,應繳裁判費3,2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7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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