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72號上訴人即被告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乙○○○因本院98年度訴字第72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叁拾捌萬玖仟貳佰壹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壹仟捌佰肆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威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98年10月1日
書記官陳勃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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