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所有權移轉持分登記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261號原告 葉俞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昱泠 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肆拾陸萬捌仟壹佰叁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伍仟肆佰伍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威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98年10月1日
書記官陳勃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