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145號原告 吳曜宇
吳典隆 李典樺 吳稚齡 吳慶齡 被告 游淑貞
許智鈞 顏淑嬋 廖明昭 簡宏宇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23,68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1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蘇錦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8日
書記官詹欣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