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268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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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268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簡字第268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廷強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00000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10年度審易字第760號),爰不依通常審判程序,改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楊廷強犯侵入住宅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2行「持鑰匙開啟門鎖」補充更正為「持於附近拾得之鑰匙開啟門鎖」、及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楊廷強於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見審易卷第25頁)」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
(二)爰審酌被告係成年人,應知悉住宅為個人住居安全之所在,竟未徵得告訴人 王美惠 或其同住家屬之同意,任憑己意持拾得之鑰匙開啟告訴人住處門鎖,進入告訴人住處,適告訴人之女在家,卻向其佯稱有貓咪跑進來要找尋貓咪,導致告訴人之女遭受成年男子闖入住家之驚嚇,被告所為已然損及告訴人及同住家屬之居住安全及隱私,對於告訴人之女更造成內心之驚懼及陰影,所為自應予非難;惟念及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於本院表示願與告訴人調解,惟因告訴人表示不願意調解,以致未能安排雙方洽談和解事宜,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及告訴人之刑事陳報暨陳述意見狀可稽(見審易卷第27、31-35頁),足認被告事後尚有欲彌補其行為對告訴人及其家屬所造成危害之意願;復考量被告於本院自陳有戀物症,因需兼職未積極治療導致藥物中斷,情緒無法控制而犯此行為,現已在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治療等語,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及被告提出之高雄市立凱旋醫院診斷書1紙在卷可稽(見審易卷第25-27、59頁),再衡之被告於本院自陳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目前在家中陪小孩,沒有收入,已婚,育有二名未成年小孩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見審易卷第27頁)及刑法第57條所列情事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6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楊瀚濤提起公訴。
中華民國110年9月16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黃蕙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華民國110年9月16日
書記官陳惠玲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6條》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0年度偵字第10746號被告楊廷強男4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高雄市○○區○○街00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楊廷強基於侵入他人住宅之犯意,於民國110年3月12日上午
8時57分許,持鑰匙開啟門鎖,無故進入高雄市○○區○○路0段000巷0弄00號王美惠住處客廳。嗣因王美惠之女 魏采均 在住處房間內察覺有異,趨前制止,楊廷強見狀旋即離去,經警據報後調閱現場及附近路段監視錄影畫面,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王美惠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楊廷強於警詢時之自白│被告坦承於上揭時日,使用鑰│││。│匙開啟門鎖後進入上址告訴人││││王美惠住處之事實。│├──┼────────────┼─────────────┤│2│告訴人王美惠於警詢時之指│被告於前開時日,無故進入告│││述。│訴人住處之事實。│├──┼────────────┼─────────────┤│3│證人魏采均於警詢時之證述│同上事實。│││。││├──┼────────────┼─────────────┤│4│現場監視錄影光碟1片、│同上事實。│││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共││││17張、現場照片共3張。││└──┴────────────┴─────────────┘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5月24日
檢察官楊瀚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