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73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73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7375號債權人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仟貳佰捌拾捌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本件債權人主張債務人為債權人公司健身工廠之附期限月繳型會員,故債務人有依約應按月繳納會費之義務。惟債務人自民國〔下同〕105年4月起即未依約繳付,據此請求債務人依會員合約書第8條第4項之約定,即「就已繳全部費用〔含月費、依合約履行期間比例計算之入會費及手續費〕扣除依簽約時單月使用費新台幣〔下同〕3,776元〔該單月使用費,如有逾會員所訂會員合約之優惠月平均價格二倍之情形,自動減以二倍為準〕乘以實際經過月數〔未滿十五日者,以半個月計;逾十五日者,以一個月計〕之總費用,退還其餘額。惟如有繳款不足者,會員應補足其差額」之計算方式,請求債務人給付16,744元〔計算式:2,576(月費1,288之兩倍)×12(實際經過月數)-14,168(已繳全部費用)=16,744元〕云云。惟查:依債權人與債務人所簽訂之會員合約書〔下稱系爭合約〕所載債務人之會籍即合約期間係自104年5月29日起至105年5月28日止;另依系爭合約第16條約定⑴會員未繳費用時,FF應依會員於合約所提供之電話、地址、電子信箱等聯絡資料,以電子訊息或書面方式,通知會員定十日(不得少於十日)完成繳納⑵前項催告期限屆滿翌日起計二十日,FF得停止會員使用其設備,待繳清費用後,恢復其權利。逾二十日仍未繳清者,合約自動終止,並依第七點規定退費。若因未終止合約,至合約仍為存續之狀態者,後續衍生之費用,FF不得向會員收取。從而縱使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會費,然債權人遲至系爭合約期滿即105年5月28日後,於105年7月6日始以存證信函方式寄發催繳通知。系爭合約既已期滿屆期,債權人自無從依系爭合約第16條第1項、第2項及第8條之規定再主張終止契約並給付依合約內容計算之差額費用。據此,債權人依系爭合約內容僅得請求債務人給付105年4月29日至105年5月28日之會費即1,288元。是債權人請求逾本支付命令第一項准許部分,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等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利快速合法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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