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4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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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4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動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437號原告丙○○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甲○○間返還不動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011,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1,0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康弼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書記官林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