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141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14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傷害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易字第1410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調偵字第4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乙○○於民國95年8月5日13時30分許,在彰化縣○○鄉○○村○○路○○○號住處外,被告乙○○咬傷甲○○右前臂,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甲○○撤回其告訴(參本院準備程序筆錄),依照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欽章
法官姚銘鴻法官葉明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書記官魏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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