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2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26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侵占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聲減字32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侵占罪,減為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0年間至93年6月21日犯侵占罪,經本院以93年度訴字第970號(偵查案號: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營偵字第935號),判處有期徒刑叁年陸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且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之施行日即96年7月16日前自首而受裁判,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6條、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6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李東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簡湘雲中華民國96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