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129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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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129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簡字第129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玉琴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282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林玉琴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訊據被告林玉琴於偵訊時固坦承有於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之時、地向對證人 顧先亞 及告訴人 顧林美 口出「屁股」等語,惟矢口否認有何公然侮辱犯行,辯稱:那些話是伊的口頭禪,沒有要罵告訴人的意思云云,且欲證明伊為冤枉而於本院審理時具狀提供錄音帶1只供本院查證。惟查:
㈠本案犯罪事實,業據證人即告訴人顧林美於警詢及偵查時證
述綦詳,核與證人即當日在場之人顧先亞於警詢及偵訊時證述情節相符。是被告於上揭時、地,確實有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言語辱罵告訴人之事實,已堪認定。
㈡至被告雖以前詞置辯,惟按刑法上之公然侮辱罪,係以使人
難堪為目的,於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情形下,以言語、文字、圖畫或動作,表示不屑輕蔑或攻擊之意思,足以對於個人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或地位達貶損其評價之程度為要件。次按,所謂公然,乃不特定人或多數人直接行以共見共聞之狀態,至於現場實際上有多少人聞見,均非所問。查被告在全體住戶均得以共見共聞之公寓住處門前樓梯間之公共空間,以「你媽算什麼,你媽是屎,是屁股」等語(台語)、「你屁股裝屎,你是屎,你娘屁股」等語(台語)辱罵告訴人,而上開言詞依一般社會通念均認係屬使人難堪為目的,其意義為表示不屑、輕蔑,足以對於個人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及地位達貶損其評價之程度,是被告主觀上有公然侮辱之犯意甚明。至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具狀提供之錄音帶1只,經勘驗後認與本案無關,亦難據為有利被告之認定。
㈢綜上所述,被告上開所辯,顯屬臨訟卸責之詞而不足採信。
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被告基於同一之公然侮辱故意,在其住處門前樓梯間先後2次辱罵告訴人,其行為之時間、地點密接,所侵害者均為同一告訴人之名譽法益,客觀上難以割裂為各別之數公然侮辱犯行獨立論罪,而應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係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為接續犯,僅論以一公然侮辱罪。爰審酌被告與告訴人為鄰居,僅因細故對告訴人心生怨懟即以不雅言詞侮辱告訴人,足以貶損告訴人於社會上之人格及地位,所為欠缺尊重他人人格法益之觀念,其行為自非可取,且迄今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復審酌被告於民國100年5月間因犯妨害名譽案件,經本院於100年9月30日以100年度簡字第4363號判處拘役20日,被告上訴後,經本院於100年12月27日以100年度簡上字第617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在案,此品行資料有該案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是其於上開案件審理期間對同一告訴人再犯本案犯行,顯見被告不知記取教訓,一再使告訴人受有精神上之痛苦,所為實不宜輕縱,兼衡其於警詢時自稱智識程度為國小肄業、生活狀況小康,犯後飾詞卸責、毫無悔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5月4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饒佩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1年5月4日
書記官胡淑芳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新臺幣9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1年度偵字第2829號被告林玉琴女48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巷○○弄○號2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玉琴、顧林美分別係高雄市○○區○○○路○○○巷○○弄○號2樓、8號2樓之住戶,彼此為同棟公寓對門之鄰居且素有嫌隙。林玉琴於民國100年12月16日14時許,在上開住處門前樓梯間之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場所,因顧林美之子顧先亞向其勸誡不要繼續騷擾顧林美,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當場向顧先亞表示:「你媽算什麼,你媽是屎,是屁股」等語(台語),適巧顧林美自外返家而聽聞上開言論,遂質問林玉琴,林玉琴復對顧林美辱罵:「你屁股裝屎,你是屎,你娘屁股」等語(台語),足以貶損顧林美之名譽、人格及社會評價。
二、案經顧林美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項│├──┼─────────┼──────────────┤│1│被告林玉琴警詢及偵│坦承於上開時地因顧先亞質問其│││查供述│如何稱呼顧林美,而向顧先亞表││││示:「屁股」等語│├──┼─────────┼──────────────┤│2│告訴人顧林美及證人│證明上開犯罪事實│││顧先亞警詢及偵查證││││述││└──┴─────────┴──────────────┘
二、核被告林玉琴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1年2月22日
檢察官詹美鈴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年3月5日
書記官陳宜甄參考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