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5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571號聲請人 胡玉鳳 上列聲請人胡玉鳳與相對人 呂金地 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呂金地於民國103年6月12日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自己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600,000元之抵押權。茲相對人對聲請人負債600,000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云云。
二、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固定有明文。惟聲請拍賣時應以抵押物之所有人為相對人。查本件不動產相對人呂金地業於107年7月23日死亡,聲請人雖補正以呂金地之繼承人 徐金葉 、 呂俊逸 、 呂庭嘉 、 呂芳裕 、呂英傑、 呂幸如 、 呂湘菱 為本件相對人,然查呂金地之全體繼承人均向本院具狀拋棄繼承並已於107年10月14日准予備查在案,此有本院調閱之家事法庭107年度司繼字第2067號案件附卷可稽,聲請人以非抵押物所有權人為相對人聲請拍賣抵押物,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月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