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2年度救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2年救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救字第7號聲請人 李建惶 代理人 萬維堯 律師相對人澎湖縣政府環境保護局法定代理人 楊書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或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無資力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者,得申請法律扶助;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13條第1項、第63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兩造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或賠償事件,聲請人業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澎湖分會申請核准扶助在案,此有該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專用委任狀為證,本院認聲請人所釋明其無資力乙節,應可認定。又聲請人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或賠償事件,為形式審查之結果,亦非顯無勝訴之望。從而,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符合前揭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及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故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30日
民事庭法官陳順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8月30日
書記官祝語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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