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司拍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拍字第17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理人 黃義雄 相對人 蘇振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為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有準用。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蘇振源於民國104年8月10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1,8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4年8月3日,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之清償日期為清償期,並經依法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104年8月12日向聲請人借款1,500,000元,借款期限、利率、償還方式及違約金按個人借款契約之約定計算,如未依約清償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112年3月15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合計本金941,531元(含信用卡消費20,301元)及其利息、違約金尚未清償,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業據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款契約、信用卡申請書、催告函、授信交易明細查詢等件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為證。又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於112年7月6日通知相對人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相對人雖具狀表示前因失業而造成短期債務未能履行,已規劃於112年9月10日前還款,另聲請人主張之信用卡債務,其仍依信用卡契約之約定為清償,積欠之金額恐有疑慮云云。惟法院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屬非訟事件,採形式審查,聲請人就依法登記之抵押權,既已提出形式外觀完備之債權證明文件,證明抵押債權存在且其清償期業已屆至,本件聲請即應予准許。至於抵押權及其所擔保債權之存否,需經實體審判始可認定,非拍賣抵押物之非訟程序可得審究,相對人如有所爭執,應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是聲請人之聲請,經核與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當事人或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2年8月3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李其樺附表:112年度司拍字第000017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臺東縣東河鄉北八里1145416.47全部附表(建物)︰112年度司拍字第000017號編建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權利主要建築主主主主主主主主主騎其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建建建建建建建建建積備考材料及物物物物物物物物物樓它築材料號號層層層層層層層層層層單範圍房屋層數次次次次次次次次次次計及用途積位及及及及及及及及及面及面面面面面面面面面面積積積積積積積積積積積00163興昌路108號北八里段1145地號土地鋼筋混凝土加強磚造、一層一層68.99騎樓21.2590.24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