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1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1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141號原告 余敏成 送達代收人 余依靜 被告 賴宜詮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易字第167號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凃啟夫
法官盧伯璋法官孫偲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書記官陳奕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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