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45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45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450號聲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即被繼承人 王長樂 之遺
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8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8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9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承翰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9月27日
書記官蔡昀潔股票附表:110年度除字第000450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01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88-ND-0000000-0110000002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88-ND-0000000-0110000003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88-ND-0000000-0110000004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88-ND-0000000-0110000005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88-ND-0000000-0110000006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88-ND-0000000-0110000007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88-ND-0000000-0110000008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88-ND-0000000-0110000009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88-ND-0000000-0110000010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88-ND-0000000-0110000011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93-NX-0000000-012000012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94-NX-0000000-012290013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95-NX-0000000-012390014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96-NX-0000000-013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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