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度聲再字第8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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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聲再字第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再字第89號聲請人 林啟鍾 聲請人 盧素枝 上二人送達代收人 林應錡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對於本院98年度上易字第469號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確定判決(原審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簡上字第284號;起訴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2966號、97年度偵續字第16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
(一)原審判決認定犯罪事實句句有誤,第一句:「本應注意使用電氣,應使電源線路處於安全堪用之狀態,避免電線短路引起火災,而依當時情狀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上開義務。」請參照內政部消防署全球資訊網住宅防火宣導之(貳)居家生活應注意事項、(伍)注意使用電氣安全之裝置電器時應注意事項、注意使用電氣安全之平時使用應注意事項之各項要求皆有做到,請法官大人們收回不實的審判,我,盧素枝,平日辛勤維護家務,從早忙到晚,努力維持家中清潔與安全,請還我事實:「應注意使用並使電源線路處於安全堪用之狀態。」以維護我平日辛勞的事實。
(二)第二句:「導致891號住宅二樓神明廳內因電氣因素故障,造成電線短路發生高溫電弧,立即引發大火。」電氣因素是因鑑識人員無法從鑑識現場採取相當證據,影響原因甚多,故概略的加以研判。但事後送鑑定的證物-鐵供桌,已證實為火場溫度持續加溫導致證物-鐵供桌受熔,是故並非高溫電弧導致鐵供桌部分受燒熔。故不論是何原因電線短路引發大火,是有釐清的必要性。請仔細審閱附件照片,冷氣機已全機燒毀,且891與893號相鄰的牆壁也已全數燒失,這是整個火災現場最為嚴重的燒失點,其他地點無論燒燬狀態為何?或是否充滿易燃物?皆因消防人員搶救得宜,故皆有殘留物。冷氣機自燃報導指出:「冷氣機會完成燒毀,但電源線路仍會完好無缺。」故若加以種種跡象和關鍵的一聲爆炸聲,確實冷氣機有可能是本件火災的起火點,或許又是另一起冷氣機自燃案件,現在的黑心商人多不勝數,炎炎夏日不安定的因子隨時都有可能爆發。
(三)綜上論斷,因發現原判決認定犯罪事實與事實不合。聲請人為被告之有利判決,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請求並依法聲請再審,請貴院明察,裁定准予開始再審。
二、按有罪之判決確定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受判決人之利益,得聲請再審︰原判決所憑之證物已證明其為偽造或變造者。原判決所憑之證言、鑑定或通譯已證明其為虛偽者。受有罪判決之人,已證明其係被誣告者。原判決所憑之通常法院或特別法院之裁判已經確定裁判變更者。參與原判決或前審判決或判決前所行調查之法官,或參與偵查或起訴之檢察官,因該案件犯職務上之罪已經證明者,或因該案件違法失職已受懲戒處分,足以影響原判決者。因發現確實之新證據,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前項第1款至第3款及第5款情形之證明,以經判決確定,或其刑事訴訟不能開始或續行非因證據不足者為限,得聲請再審。刑事訴訟法第420條定有明文。又按法院認為無再審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經前項裁定後,不得更以同一原因聲請再審,刑事訴訟法第420條、434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聲請意旨(一)以其平日使用電氣之習性均符合內政部消防署全球資訊網住宅防火宣導之(貳)居家生活應注意事項、(伍)注意使用電氣安全之裝置電器時應注意事項、注意使用電氣安全之平時使用應注意事項之各項要求,認伊對於本件火災之發生,並無過失;聲請意旨(二)以冷氣機有可能是本件火災的起火點,或許又是另一起冷氣機自燃案件,因認應係冷氣機電線走火導致本件火災發生云云。查聲請人前以同一再審事由聲請再審,經本院以無再審理由駁回在案,有本院102年聲再字第61號、75號裁定附卷可稽。
(二)聲請人其他爭執起火點、起火原因及其有無過失云云,迭經本院以99年度聲再字第40號等逾20次裁定以無理由駁回,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本院各該裁定案號附卷可稽。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係就法院認為無再審理由經裁定駁回後,更以同一原因聲請再審,其聲請再審自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1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李文福
法官陳顯榮法官吳勇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斈如中華民國102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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