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19523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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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95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1952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聯福 相對人即債務人徐太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貳仟肆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六期為限。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柒仟壹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民事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書記官孫志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