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執消債更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0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張逸芸代理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江百易 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相對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代理人 何新台 相對人即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相對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即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對人即債權人鈺富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表二內容之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衛生福利部所公佈民國(下同)106年度之臺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支出為新臺幣(下同)15,544元(其中包含食、衣、住、行之支出)。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經本院以105年度消債更字第291號裁定於105年10月20日下午4時起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在卷可參;而債務人於106年3月20日所提出更正後之更生方案,經本院於106年3月28日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0條進行書面表決,因逾半數債權人表示不同意而未能獲得可決。然觀諸本件更生方案之清償方式,以每1個月為1期,共分6年72期清償,第1-71期,每期當月15日提出6,000元;第72期,該期當月15日提出6,100元;由各債權人按債權比例分配清償,清償總額432,100元,清償成數約百分之10.04,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已屬盡力清償:
(一)債務人目前於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擔任業務員,每月約有薪資收入約23,256元等情,有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102年度及10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本院依職權調閱之104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4年1月至105年11月之業務津貼表、所得匯入之存摺封面及內頁等資料附於本案卷及本院105年度消債更字第
141號卷及本院105年度司北消債調字第27號卷內供參。另據債務人自陳:「任職新光人壽擔任業務員,每月薪資平均20,443元(後債務人於106年3月20日陳報願以104年度所得清單之平均月薪即23,256元計算),此薪資為所有獎金的平均,沒有年終、考績、加班費、津貼等其他收入。」此有本院105年3月8日調查筆錄附卷可參。故除薪資收入外,債務人已無其他的收入。另據債務人自陳:「我名下無不動產,有一部機車,應該有15年了,會再補機車行照,另有新光人壽保單6張,其中2張有質借,總共扣除質借後之保單價值解約金有58,222元,除此之外無其他財產。」有本院106年3月
8日調查筆錄、債務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6年1月20日民事陳報狀【共6張保單,其中2張無保單價值準備金,另4張保單價值準備金合計58,222元】、機車行照影本(DNE-
687,1995年出廠,已超過20年而無殘值)等附卷可參。
(二)依衛生福利部所公佈106年度臺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標準,債務人每月可支出之生活費應為15,544元,雖該標準並非判斷必要生活費之唯一依據,惟本件債務人列計個人生活費14,500元【包括膳食費6,000元、交通費
800元、房屋租金5,000元、日用品費400元、水電瓦斯費650元、電視網路及室內電話費450元、手機費1,
200元】,核其所列支出,有債務人提出之房屋租賃契約書、台北自來水事業處水費通知單、臺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水費通知及收據、臺灣電力公司電費通知及收據、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繳費通知等件為證;又雖債務人未能就其支出費用均提出相關單據,惟債務人就其個人生活費支出已低於106年度臺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15,544元,堪認債務人前開費用支出皆屬維持其基本生活所必要,並無奢侈浪費、虛增支出之情事。又有關每月列計團體險保險代扣款759元【原717元,自
105年9月漲至800元,平均為759元】及健保費749元,該部分業經債務人提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104年1月至105年11月之業務津貼表(團保代扣明細)及健保費欠費明細表暨計算表,且屬法定及業務上應繳納之費用,故該部分支出之列計亦屬合理。又有關支出扶養母親張○○芳之扶養費1,500元部份,據債務人自陳:「扶養我媽媽1人,由我姐姐張○芹及妹妹張○如共同扶養我媽媽,我媽媽每個月有2,000元身障補助,及4,872元的國民年金,我媽媽名下僅有一台2002年出廠之汽車。」有本院106年3月8日調查筆錄、母親張○○芳戶籍謄本(現戶全戶)、102年度及10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本院依職權調閱之103年及104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等附於本案卷及本院105年度消債更字第291號及本院105年度司北消債調字第27號卷內可參。考量債務人母親已65歲(41年次),年事已高,且名下無任何收入,僅有一台2002年出廠之汽車,每月僅有4,872元之國民年金及2,000元之身障補助,足徵確屬不能維持生活而需債務人扶養之情形。本院認債務人縱陷於經濟困頓而進行更生程序,仍應允其就維持其母之最低生活所須範圍內支出扶養費,且依據民法第1114條之規定,債務人對其母既有扶養之義務,故債務人列計該部分之支出自屬合理公允。綜上,債務人名下保險契約之保單價值準備金58,222元【平均72期計算,第1-71期為808元,第72期為854元】,加計其每月固定收入扣除必要支出後之餘額,皆已逾十分之九【第1-71期逾9/10為5,901元,債務人提出6,000元;第72期逾9/10為5,942元,債務人提出6,100元】用以清償債務,足證其已樽節支出確有清償之誠意,本院認已符合盡力清償之要件,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應屬合理。另債務人提出更正後之更生方案未一併更正各債權人每期可分配金額,為求全體債權人公平受償,爰依職權更正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
三、另有部分債權人就更生方案表示意見稱:
(一)債務人還款成數過低,若依其更生條件,對債權人亦難謂公平等語。惟查:本條例第64條第1項立法理由:「債務人如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例如:計程車司機之執行業務所得)等固定收入,並將其可處分所得之一定部分充為清償,於債權人之權益已有保障,其更生程序應更為簡易、迅速。.....」,顯見清償之成數顯非更生方案是否合理之唯一標準,亦非本條例第64條第2項法院不得認可更生方案之事由,故債權人認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清償成數過低,尚非可採,且更生方案是否合理,仍應由法院依個案情況予以認定,應屬昭然。
(二)本院應於債務人更生方案內容加註:「更生方案倘一期款項未依約履行,視為喪失期限利益,縱其他期數未屆清償期,仍視為全部到期」等語。惟查,依本條例第74條第1項之規定:「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履行者,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及更生之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為強制執行。但債權人之債權有第三十六條之異議,而未裁定確定者,不在此限。」故債務人如有未依更生方案履行之情形,債權人自得依上開規定行使權利,債權人之主張,顯無必要。
四、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雖未能經全體債權人書面可決,然債務人確有固定薪資收入,審酌其收支情形,已盡清償能事,始能提出還款總金額432,100元之更生方案,自難以期待債務人能提出更高之還款金額,本院認為更應給予其經濟重生之機會。再者,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既已達相當之清償成數,清償之總金額亦逾名下財產價值及聲請更生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且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
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逕予裁定認可更生方案,並依前揭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4月24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李建億附表一:更生方案┌──────────────────────────────────────┐│一、更生方案內容│├──────────────────────────────────────┤│1.每期清償總金額:││共分72期,第1-71期,每期當月15日提出新臺幣6,000元;第72期,該期當月15日提││出新臺幣6,100元;由各債權人按債權比例分配清償,其明細如下述之分配表。││2.清償期間及方法:││分6年共72期,自收到更生方案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之翌月起,以每月為一期,於每││月15日(遇假日則順延至下個工作日),依下列方式清償予債權人:││①更生清償分配表編號1、2、3、4、5、6、7之債權人的部分:││債務人應將每期應繳之總金額以臨櫃繳款或匯款方式匯入最大債權金融機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指定之匯款帳號,匯款手續費債務人負擔。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之規定按月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②更生清償分配表編號8、9之債權人的部分:││債務人應將每期應繳金額以臨櫃繳款或匯款方式匯入各債權人指定匯款帳號,匯款││手續費由債務人負擔。債務人應自行向各債權人索取指定之匯款帳號,並按月匯入││。││3.無擔保債務總金額:新臺幣4,301,808元││4.無擔保債務滿期清償總金額:新臺幣432,100元││5.無擔保債務清償比例:約10.04%││6.原債權表參、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編號8之債權人元誠第二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已將債權讓與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爰依職權更正分配表編號8之││債權人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二、更生清償分配表│├──┬─────────┬─────────┬───┬───────────┤│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債權│每期可分配之金額││││(單位:新臺幣元)│比例│(單位:新臺幣元)│││││(百分││││││比)││├──┼─────────┼─────────┼───┼───────────┤│1│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177,109│4.12%│①第1-71期:247│││份有限公司│││②第72期:251│├──┼─────────┼─────────┼───┼───────────┤│2│花旗(台灣)商業銀行│314,560│7.31%│①第1-71期:438│││股份有限公司│││②第72期:446│├──┼─────────┼─────────┼───┼───────────┤│3│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190,743│4.43%│①第1-71期:266│││份有限公司│││②第72期:270│├──┼─────────┼─────────┼───┼───────────┤│4│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163,874│3.81%│①第1-71期:229│││限公司│││②第72期:232│├──┼─────────┼─────────┼───┼───────────┤│5│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336,982│7.83%│①第1-71期:470│││份有限公司│││②第72期:478│├──┼─────────┼─────────┼───┼───────────┤│6│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310,458│7.22%│①第1-71期:433│││限公司│││②第72期:441│├──┼─────────┼─────────┼───┼───────────┤│7│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381,579│8.87%│①第1-71期:532│││份有限公司│││②第72期:541│├──┼─────────┼─────────┼───┼───────────┤│8│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1,592,769│37.03%│①第1-71期:2,222│││份有限公司│││②第72期:2,259│├──┼─────────┼─────────┼───┼───────────┤│9│鈺富資產管理有限公│833,734│19.38%│①第1-71期:1,163│││司│││②第72期:1,182│├──┴─────────┼─────────┼───┼───────────┤│合計│4,301,808│100%│①第1-71期:6,000│││││②第72期:6,100│└────────────┴─────────┴───┴───────────┘附表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程度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程度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三、不得購置不動產。│├──────────────────────────────────────┤│四、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五、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六、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七、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八、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