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391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391號

債權人新故鄉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何建華

上列債權人新故鄉社區管理委員會因與債務人 謝帛育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新故鄉社區管理委員會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請釋明本件請求金額計算式內所載支付命令費用新臺幣(下同)500元係指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費或他案之支付命令聲請費?若為本件支付命令費用,倘本院准許本件聲請,依法應裁定由債務人負擔,毋庸重複聲請,請更正請求金額(扣除支付命令500元部分),並提出更正後之聲請狀繕本2件;若為他案支付命令聲請費,請提出釋明曾有該費用支出之資料,並提出該費用得於本案併與請求之依據及相關資料。

中華民國114年3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順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