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12號
原告海樺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妤涵
訴訟代理人 林世祿 律師
被告彰化縣政府
訴訟代理人 曹申霖
法定代理人 王惠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經本院諭知於民國114年4月19日下午4時宣判,因該日為週六,非上班時間,應屬誤諭,爰更正宣判期日為114年4月16日下午4時,於本院第29法庭宣示判決,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2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洪榮謙
法官羅秀緞
法官謝舒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2日
書記官吳芳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