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建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12號

原告海樺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妤涵

訴訟代理人 林世祿 律師

被告彰化縣政府

訴訟代理人 曹申霖

法定代理人 王惠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經本院諭知於民國114年4月19日下午4時宣判,因該日為週六,非上班時間,應屬誤諭,爰更正宣判期日為114年4月16日下午4時,於本院第29法庭宣示判決,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2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洪榮謙

法官羅秀緞

法官謝舒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2日

書記官吳芳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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