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25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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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25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257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法定代理人 蕭翠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余裕德 、 余端勝 、 許淑卿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提出向債務人余裕德之法定代理人余端勝、許淑卿連帶請求代償求償函及送達回達正反面影本供參。
二、提出債務人許淑卿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2月8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