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27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27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274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陳品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立林經博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
二、利息起算日應更正為民國98年4月1日。(不得早於提示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8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