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273號原告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萬肆仟陸佰零玖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玖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玖仟玖佰玖拾玖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7年7月21日
民二庭法官黃明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21日
書記官陳昭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