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38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3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家暴傷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易字第387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家暴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1546號),本院認為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視為起訴)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又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法院審理後,認應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判決之諭知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此觀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第四項第三款、第四百五十二條規定亦明。
三、本件被告甲○○因家暴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係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罪嫌,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 蕭家倫 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之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四日,因與被告達成和解而聲請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撤回告訴狀各一份在卷可按,揆諸上揭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2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沈福財
法官陳正昇法官林青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書狀依法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具體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均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97年7月21日
書記官李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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