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8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8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816號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訴訟代理人 吳朝丞 被告 陳怡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23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中「法定代理人 朱潤遠 」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朱潤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7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玉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7月14日
書記官曾郁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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