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附民字第8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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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簡附民字第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附民字第81號附民原告 洪顯榮
吳淑娥 附民被告 鐘玉娟 上列被告鐘玉娟因傷害等(105年度簡字第1191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1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黃堯讚
法官朱中和法官侯明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14日
書記官陳世明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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