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4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496號原告 陳鈺涵 即 陳宜鈴 訴訟代理人 王進輝 律師被告 葉麗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379,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4,6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何清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5年7月14日
書記官莊月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