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3958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958號

債權人高雄市興達港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郭木村

代理人 林宗慶

債務人 陳聰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肆萬捌仟柒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零二四計算之利息,及上開利息總額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零二四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八二零八計算之利息,及上開利息總額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八二零八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