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3688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3688號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郭思菡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請求金額新臺幣314,839元之帳務明細(台端提出之帳務明細及利息起算日,與本件請求不一致)。

二、債務人郭思菡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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