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0025號
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理人 郭雅慧
債務人 郭聖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柒拾肆萬陸仟陸佰參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率
(年息)
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001
686,988元
113年8月17日
2.67%
自113年9月18日起
002
219,245元
113年8月17日
2.67%
自113年9月18日起
003
393,875元
113年9月9日
2.67%
自113年10月10日起
004
446,525元
113年9月1日
3.5%
自113年10月2日起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