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消債補字第4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消債補字第42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古育貞 代理人 廖淑華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1月4日
民事庭法官顏世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1月4日
書記官~g2;附表:
┌───────────────────────────┐│一、關於財產部分,應提出或說明:││①除已陳報者外,「本人」、「受扶養親屬」是否尚有其他具││有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保單、股票││、汽機車、權利等)?及2年間變動情形。││②除已陳報部分,聲請人有無其他債務存在(含為他人擔保之││保證債務、稅捐債務、罰鍰債務、健保欠費...等)?若││有,請陳報金額及債權人。│├───────────────────────────┤│二、關於收入部分,應提出或說明:││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親屬」於聲請人聲請前二年(即││自102年12月起迄今)之各項收入之明細(含工作所支領之││全部給予、政府補助金、社福機構補助、其他有償及無償之││所得),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如無任何收入或無法提出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已提出部分不必重複提出)。│├───────────────────────────┤│三、關於支出部分,應提出或說明:││聲請前二年(即自即自102年12月起迄今)必要支出(含膳││食、教育、交通、通訊、水電瓦斯、雜支、醫療、賦稅、扶││養費支出等)之「相關證明文件」,如無法完整提出,請說││明原因,併提出尚留存部分。│├───────────────────────────┤│四、所提供僱用契約係至104年12月31日止,請補正105年1月││起之職業、每月收入狀況?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五、 古水生 與債務人之關係?受扶養親屬郵局存摺103年度、││104年度每月跨行轉出不等金額之原因?│├───────────────────────────┤│六、應補正:││①女兒是否在學?如有,其證明。││②陳稱女兒現為實習無給職,應陳報實習期間至何時?並提出││相關證明。││②有償行為,有害及債權人之權利者。│├───────────────────────────┤│七、提出債務人「本人」、「受扶養親屬」名下全部金融機構││(自101年1月起迄今)之交易往來明細(金融機構存簿內││頁明細影本即屬之,已提出之部分不必重複提出)。│├───────────────────────────┤│八、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2,7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