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88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8891號債權人 吳俊傑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王顯隆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附表編號7之支票號碼「SK0000000」之記載是否有誤
?㈢確認附表編號1、6至29之利息起算日之記載是否有誤?(
依票據關係請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票據法第133條定有明文,債權人就提示日即退票日前之利息無請求權。),如有誤載,請提出1至29張支票完整正確之附表。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7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7月24日
書記官廖日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