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131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131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1317號聲請人酒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420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4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代華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5月29日
書記官董美妙┌─────────────────────────────────────────┐│附表:96年度催字第420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001│鏢壹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信義分│96年11月19日│22,030元│0000000││││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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