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122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1226號聲請人仲發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3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4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5月29日
書記官曾靖雯┌──────────────────────────────────────────────┐│附表:97年度除字第122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001│ 林良助 │第一商業銀行松江分行│96年12月31日│33,800元│WB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