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5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592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甲○○於民國86年6月16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7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民國88年6月15日,並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權利範圍2分之1,擔保金額新臺幣1,500,000元之抵押權,經登記在案,嗣雙方於民國92年7月間又約定變更上述土地之權利範圍為4分之1,清償日期為民國93年7月20日,權利存續期限亦變更為民國86年6月16日起至民國93年7月20日止,亦經登記在案。詎屆清償期,債務人迄今仍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他項權利變更契約書等影本及土地登記簿謄本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13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林坤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中華民國95年12月13日
書記官張振崑┌──────────────────────────────────────────────────────────────┐│附表:95年度拍字第592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嘉義縣│朴子市│鎮安││52│水││3│29│4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