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婚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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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婚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含未成年子女親權酌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婚字第176號原告 謝宜臻 被告 林楚榮 苗栗縣公館鄉館東村10鄰館東142之1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10
7年2月14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07年2月26日送達上訴人本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卷可憑,上訴人逾期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查詢單附卷為憑,上訴人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4月17日
書記官嚴小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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