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6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622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錦年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3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錦年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錦年因如附表所示之案件,業經判決確定如附表,受刑人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及第
2項請求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再者,刑事判決關於有期徒刑或拘役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需以所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始得為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若所犯為數罪併罰,其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於定執行刑時,祇須將各罪之刑合併裁量,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參照)。再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乃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而為適當裁判;後者即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2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且本件業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依修正刑法第50條受刑人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聲請狀」1份附卷可參(見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執聲字第352號卷第2頁),是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如附表所示之13罪,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及前開說明,得於有期徒刑2年以上、6年1月以下定其應執行刑,又斟酌受刑人多次施用毒品經查獲,又多次犯下財產犯罪,及對他人之人身自由侵害,未見渠於屢經偵、審程序,而果有自我警惕之具體情狀,裁定如
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
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6月1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謀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5年6月17日
書記官林亭如【附表】受刑人李錦年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3年11月25日│104年1月24日│103年11月25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4年度毒偵字第4號│104年度毒偵字第4號│104年度毒偵字第4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4年度訴字第245號│104年度訴字第245號│104年度訴字第24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年5月28日│104年5月28日│104年5月28日│├───┼────┼───────────┼───────────┼───────────┤││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4年度訴字第245號│104年度訴字第245號│104年度訴字第245號││├────┼───────────┼───────────┼───────────┤│判決│確定日期│104年6月18日│104年6月18日│104年6月18日│├───┴────┼───────────┼───────────┼───────────┤│得否易科罰金│否│否│是│├────────┼───────────┼───────────┼───────────┤│備註│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字第2071號│104年度執字第2071號│104年度執字第2072號││├───────────┴───────────┼───────────┤││經原判決就編號1、2部分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經原判決就編號3、4部│││1年2月。│分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月。│└────────┴───────────────────────┴───────────┘┌────────┬───────────┬───────────┬───────────┐│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妨害自由│妨害自由││││││├────────┼───────────┼───────────┼───────────┤│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4年1月24日│102年9月4日│102年9月4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4年度毒偵字第4號│103年度偵字第1177號│103年度偵字第1177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4年度訴字第245號│104年度易字第143號│104年度易字第14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年5月28日│104年7月31日│104年7月31日│├───┼────┼───────────┼───────────┼───────────┤││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4年度訴字第245號│104年度易字第143號│104年度易字第143號││├────┼───────────┼───────────┼───────────┤│判決│確定日期│104年6月18日│104年8月24日│104年8月24日│├───┴────┼───────────┼───────────┼───────────┤│得否易科罰金│是│是│是│├────────┼───────────┼───────────┼───────────┤│備註│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字第2072號│104年度執字第2577號│104年度執字第2577號││├───────────┼───────────┴───────────┤││經原判決就編號3、4部│經原判決就編號5、6部分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分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4月。│││刑6月。││└────────┴───────────┴───────────────────────┘┌────────┬───────────┬───────────┬───────────┐│編號│7│8│9│├────────┼───────────┼───────────┼───────────┤│罪名│竊盜│竊盜│妨害自由││││││├────────┼───────────┼───────────┼───────────┤│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4年3月8日│104年3月31日│104年4月16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4年度偵字第1583號│104年度偵字第1583號│104年度偵字第1583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4年度訴字第296號│104年度訴字第296號│104年度訴字第29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年8月31日│104年8月31日│104年8月31日│├───┼────┼───────────┼───────────┼───────────┤││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4年度訴字第296號│104年度訴字第296號│104年度訴字第296號││├────┼───────────┼───────────┼───────────┤│判決│確定日期│104年9月30日│104年9月30日│104年9月30日│├───┴────┼───────────┼───────────┼───────────┤│得否易科罰金│是│是│是│├────────┼───────────┼───────────┼───────────┤│備註│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字第3010號│104年度執字第3010號│104年度執字第3010號││├───────────┴───────────┴───────────┤││經原判決就編號7、8、9、10部分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2月。││││└────────┴───────────────────────────────────┘┌────────┬───────────┬───────────┬───────────┐│編號│10│11│12│├────────┼───────────┼───────────┼───────────┤│罪名│傷害│搶奪│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4年4月16日│104年4月20日│103年9月26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4年度偵字第1583號│104年度偵字第1583號│103年度偵字第3005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104年度訴字第296號│104年度訴字第296號│104年度上訴字第280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年8月31日│104年8月31日│105年1月28日│├───┼────┼───────────┼───────────┼───────────┤││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104年度訴字第296號│104年度訴字第296號│104年度上訴字第2808號││├────┼───────────┼───────────┼───────────┤│判決│確定日期│104年9月30日│104年9月30日│105年1月28日│├───┴────┼───────────┼───────────┼───────────┤│得否易科罰金│是│否│是│├────────┼───────────┼───────────┼───────────┤│備註│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字第3010號│104年度執字第3011號│105年度執字第1024號││├───────────┤││││經原判決就編號7、8、│││││9、10部分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2月。│││└────────┴───────────┴───────────┴───────────┘┌────────┬───────────┬───────────┬───────────┐│編號│13│以下空白││├────────┼───────────┼───────────┼───────────┤│罪名│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4年3月14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4年度偵字第3830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4年度易字第119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2月26日│││├───┼────┼───────────┼───────────┼───────────┤││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4年度易字第119號││││├────┼───────────┼───────────┼───────────┤│判決│確定日期│105年4月6日│││├───┴────┼───────────┼───────────┼───────────┤│得否易科罰金│否│││├────────┼───────────┼───────────┼───────────┤│備註│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執字第132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