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3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361號聲請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漢卿 非訟代理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桃興分公司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趙喜蓮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趙喜蓮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
二、經查聲請人所提出之聲請狀及委任狀皆未蓋印記載聲請人之代理人即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桃興分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即「 彭慶恩 」姓名之小章,故聲請人之聲請及代理權之授與並不合法。
三、承上,請提出蓋印債權人公司大小章之聲請狀,或提出經債權人之代理人蓋印該分公司大小章之聲請狀及委任狀(代理人之法定代理人之印文須載明該法定代理人之姓名)。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7月1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