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69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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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6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695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桂英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10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桂英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張桂英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聲請書附表誤載、漏載之處,業經本院補正,詳如本件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張桂英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2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林惠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9日
書記官鄧雪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