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23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235號聲請人奇帝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姜立德 代理人 張秀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3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4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6月11日
書記官吳帛芹┌─────────────────────────────────────────────────────┐│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 冠羿 全球商貿股份│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奇帝實業有限公司│58,772元│MT0000000│106年12月31日│││有限公司吳承霖│份有限公司汐止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