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聲減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減字第33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國民上列受刑人因賭博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本院96年度簡字第
362號),聲請人聲請減刑(98年度聲減字第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處有期徒刑參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6年1月17日犯賭博罪,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362號(偵查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461號),判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嗣經本院以98年度撤緩字第21號裁定撤銷緩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吳維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育君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