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54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543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理人 鄭穎聰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博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壹仟柒佰貳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壹仟伍佰壹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總額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7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